瑞银网:震惊!这家券商营业部遭炸弹威胁!竟因两融爆仓被强平,股民勒索1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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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两种财务状况的爆发,投资者在销售部门制造大麻烦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很少有人叫嚣要进行炸弹袭击。

2015年夏天,a股市场急剧转向。股东谢某对两家公司的合并表示不满,称他通过制造炸弹向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勒索了113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谢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虽然世界上的情况有所不同,但许多人仍然记得,2015年夏天,a股从5100多点暴跌,许多金融家一夜之间负债累累。参与此案的谢某就是其中之一。

强平之后股民发出炸弹威胁@

2015年4月29日,被告谢某前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招商证券,签署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同年5月15日,谢某在营业部开立了一个信用账户。

当时,上证综指已经攀升至4500点左右,但许多人认为这仅仅是个开始。然而,没有人能预测股市何时会转向。

2015年7月,招商局通过短信、邮件、电话通知谢,保证率必须恢复到160%以上,否则账户将被迫关闭。随后,7月8日,谢账户同方股份和时代出版中的18万股和3000股被迫平仓,损失超过200万元。

为此,谢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招商证券对其进行赔偿,但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谢某的威胁在营业部引起了恐慌。营业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多次召开相关会议、成立维稳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安保力量等,并致函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谢某称自己制造了一枚炸弹,威胁销售部门在两周内代其偿还相关欠款113万余元,否则他将携带自制炸药、油桶、刀具等物品到销售部门进行极端行为。

恐吓勒索110万获刑三年

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勒索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谢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极其巨大,他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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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犯罪未遂,应根据犯罪既遂减轻处罚。由于谢是初犯,又患病,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谢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

但谢某拒绝接受,并上诉称因股票损失向证券公司协商赔偿。在此过程中,他说了过激的话,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他的辩护人也认为原审判决过重,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被害人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到谢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实际情况,将谢的刑期改为缓刑。

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阅读了这些文件之后,它询问了上诉人谢某并询问了辩护人的意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因此决定不进行审判。现在审判已经结束了。

鉴于谢的上诉理由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终审法院认为,经调查,当谢得知其投资损失民事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时,他曾多次通过电话或亲自对受伤害单位的员工进行威胁和恐吓,并要求受伤害单位帮助其偿还100多万元的债务,否则他将做出过激行为,与销售部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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