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敬先东、总裁胡小明进行了监管访谈。
蚂蚁集团当晚表示,将深入落实访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16字方针,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民生发展。据
蚂蚁集团马云接受采访证监会网站报道,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敬先东、总裁胡小明进行了监管访谈。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引发了市场热议。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财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促进创业,又要加强监管,全面依法将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平等对待同类业务和主体。要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提高商业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公正,增强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和流通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启严格监管时代,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一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同样引起市场关注。
11月2日,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小额信贷公司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业务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引起关注的条款:
一、《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主要在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了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跨省行政区域从事网上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现有业务的整改和过渡期安排。具体而言,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应当完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资格的小额信贷公司,应控制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信贷余额和存量规模内贷款户数,有序压缩和减少,逐步清理。 二、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大股东,不得参与两个以上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三,《办法》也对联名贷款提出了单独要求,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贷款援助或联名贷款业务时,应遵守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还应符合在单笔联名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项规定对网上小额贷款的直接影响是限制联合贷款的总规模,杠杆效应会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对本文的补充,《办法》对网上小额贷款的外部融资设定了上限,也可以抑制联合贷款规模的过度扩大。《办法》规定经营网上小额信贷业务的小额信贷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整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务资产形式投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另外,《办法》设定了单户贷款额度上限。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得超过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两个金额中的较低者为最高贷款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一个金融控制公司的监管支持规则发布同日,央行还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专业化管理团队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营,防范操作风险。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金控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应符合央行规定的工作要求,并向央行备案。
蚂蚁集团是首批财务控制公司监管试点的五家公司之一。蚂蚁金服招股说明书称,公司拟申请成立以浙江荣信为主体并接受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浙江荣信持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相关持牌子公司的股权。《金控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蚂蚁被纳入金融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后续需要出台很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只是众多支持规则之一。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央行正在抓紧研究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细则。
《征求意见稿》,作为一个支持规则,通过肯定列表和否定列表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高建的资格。根据《征求意见稿》,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必须符合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基本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根据工作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录用条件,如董事长、总经理工作年限较高等。并为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职位设定任何一个工作时间的上限。
具体而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担任相同职务超过10年。
《征求意见稿》 还明确了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职务的8项负面清单条款,包括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等。
央行说金融控股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来管理的,相对于单个金融机构而言,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根据职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财务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管理理念,以确保其能够履行职责,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各大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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