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个问题的谣言已经猖獗了一段时间。为什么会有谣言?如何处理谣言?我们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我们在赢得人民抗击新肺炎的战争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不能站在处理谣言的第一线,但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我们对解决谣言的法律思考。
1。谣言的概念以及谣言是如何产生的?“谣言”是一个活名词,在法律上被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问题上,法律严禁编造、传播、组织或教唆他人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混乱。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第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对此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的前提。作者认为谣言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1。虚假信息源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
基于认知水平的不同,不同的人可能会对同一件事产生不同程度的错误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人的适度宽容态度。例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起“华南水果海鲜市场7起确诊非典病例”中,如果我们机械地理解适用的法律,我们真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被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是非典,说非典发生在武汉是捏造的虚假信息,这种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依法对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是合法的。
然而,事实证明,虽然被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是非典,但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不是完全捏造的。如果当时的公众听了这个“谣言”,基于对非典的恐惧,采取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也许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一件幸事。因此,面对虚假信息,执法机关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真实,发布者和传播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我们就应该对这种“虚假信息”保持宽容的态度。试图打击所有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在法律上和制度上都是没有必要的。它甚至可能把我们对谣言的攻击变成与法律正义价值相反的东西,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负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2。虚假信息源于不及时和不透明的信息披露。
谣言在公开场合停止。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群众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会有一定程度的恐慌,这是人之常情,应该得到理解。如果在这个时候及时、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减少。然而,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人们往往很容易根据自己的社交圈和生活经历来倾听和传播各种谣言。因此,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就是治标,披露信息就是治标。当我们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时,公众会将公开信息与他们所听到的谣言进行比较。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公众发现政府的公共信息总是正确的,谣言自然会失去其群众基础。相反,如果谣言一再被现实证实,那么面对突发事件,群众自然会选择相信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级官员不仅要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还要从党和国家整体工作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这场战斗之后,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我们必须坚定地相信大多数群众。我们
我们今天面临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着根本的不同。在非典时期,“自我媒体”的概念并不存在,只有一种信息渠道——官方媒体。当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和其他非传统的通信手段已经存在,但其影响极其有限,不足以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今天,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和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极其多样,个人声音可以通过互联网网无限放大。疫区的个人可以通过声音和短片更直接、更真实地与公众沟通,打破官方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主导地位。显然,在海量信息中,任何掩盖真相的企图都是徒劳的,传统的信息控制措施难以有效实施。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变得更加成熟、自由和开放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自由也为传播虚假信息提供了媒体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我媒体环境中遇到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这种复杂的局面也是我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2。必须严厉打击什么样的谣言?并非所有的虚假信息都必须通过法律来打击,但在与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进行决定性斗争的特殊时刻,必须严厉打击一些谣言。从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相关案件来看,以下类型的信息应成为严重攻击的目标,并可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罪处以刑事处罚。
1。谣言与疫情有关,造成社会混乱。例如,某个地方没有疫情,关于该地方疫情发生的信息是捏造的,从而造成社会混乱。然而,在调查类似案件时,执法机构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和行为的客观影响。如果主观上没有严重的恶意,谣言传播的范围很小,那么社会混乱的后果相对有限。考虑到此类谣言客观上对某些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积极影响,更容易澄清此类事实,此类谣言的制作者和传播者应优先接受批评教育,辅之以行政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下不应考虑刑事处罚。
2。谣言包括诽谤国家对疫情的无效控制和其他信息,造成社会混乱。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民动员能力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扬。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可以通过适当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相关专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善意的批评。然而,肆意捏造信息,如国家对疫情的控制不力,以及明知虚假而传播此类信息,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极其恶毒,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混乱。他们应依法受到严厉处理,如有必要,应受到刑事起诉。
3。谣言包括捏造信息,如医疗机构对疫情的失控治疗和无效治疗,造成社会混乱。公众非常关注疾病治疗、前线医务人员面临的保护措施短缺以及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能力。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这些合法要求。相关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对上述问题进行合法的学术批评,这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该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已升级为国家行动,关于该流行病的处置和疾病治疗的信息应绝对基于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任何的
4.其他容易导致社会混乱的谣言。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新型谣言的不断出现,在考察不同情况下的行为时,应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和客观影响。谣言如“鼻膏可以预防由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盐水漱口预防肺炎”、“饮酒吸烟预防肺炎”等应以正确引导和科学普及为主,不应因其社会危害性低而受到法律处罚,也不会造成社会混乱。然而,其他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和捏造医生负面的所谓“自我陈述”,应依法受到严厉惩罚,因为他们主观上没有善意,极易引起严重的公众恐慌。
3。结论反对谣言的斗争本质上是一场如何赢得群众的意识形态斗争。今天的中国,基于其开放和自由,不控制一些虚假信息。澄清一些常识性的误解一方面取决于国家的努力,另一方面取决于人民自己。但是这种病毒目前在这个国家面临着一个重大考验。此时,国家政治和法律机关应坚决有力地打击恶意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各行各业的人和有关人员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楚的认识,不能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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