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牛盈:个人声誉挂钩薪酬,还将遭监管处罚!券商声誉风险管理又征求意见,

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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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讨论,监管机构高度重视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指引越来越接近正式落地。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上周向各券商发布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以下简称“最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梳理和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增强了实用性;增加了员工声誉约束和评价机制的内容,防范和管理了员工不当行为和道德缺失造成的声誉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距离上次咨询业界还不到两个月,这一方面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业界的反馈非常热烈。

自去年4月首次发布监管文件,将声誉风险能力指数引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估,至今已有16个多月。在此期间,征求了许多小规模行业的意见,并进行了内部讨论。业内人士认为,最新下发的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实操性较强,且是大范围向行业征求意见,后续或不会再大改。各券商需在9月10日前再次提交反馈意见。

新版征求意见稿四大要点@

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就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函》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于今年7月组织了一次特别会议。会后,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和行业惯例,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

与不到两个月前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主要有两处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首席风险官和发言人的职责范围,加强指导。可操作性;二是增加了员工声誉约束和评价机制的内容,防范和管理了因行为不当和道德缺失而导致的声誉风险。

要点一:厘清首席风险官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最新版本的风险暴露草案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指定一名首席风险官牵头管理声誉风险。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发言人机制,明确发言人负责向媒体和公众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宣传公司积极、客观的信息。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多个发言人,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公司的高级经理。发言人负责公司与媒体和公众之间的统一沟通。它不同于上市公司的秘书,后者负责发布公司信息、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要点二:对从业人员声誉从严约束。@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本指引的证券公司和员工采取了不同的自律管理措施。如证券公司违规,将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如因违规造成声誉事件,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把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录到员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统一了两者的处罚形式,更加明确和严格。《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采取谈话提醒、警告、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录在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纪律信息按规定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

以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一些可以轻/轻/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但这次这些规定一起被删除了。从这里的修改可以看出,监督严格限制员工的声誉,防范和管理因员工的不当行为和道德缺失而导致的声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将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即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要点三:券商经理层承担了解声誉风险水平的职责。@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经纪公司的经理,而不是董事会,应该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责任

要点四: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十天内需向中证协汇报。@多家券商正对照自查@

许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最新版本更切合实际,目前所有券商最重要的是进行自我检查,努力落实。

一些经纪人也表达了反馈。如果声誉风险管理要坚持“全体员工全程参与”,覆盖面是如此之广;我们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勇往直前。那么,如何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呢?如何利用传统的风险控制合规性进行分工,以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

虽然该规定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细数2020年分类评价的自评规则,发现声誉风险已纳入“全面风险管理”项下。

在今年的经纪人分类评估工作文件中,声誉风险管理已经写入了扣除项目的自我评估表中。在“全面风险管理”下,声誉风险管理被描述为: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能够有效管理和及时监控公司的重要舆情,以及员工信息的公开发布,能够以公司的名义对行为和内容进行采访,能够客观判断和妥善回应舆情反映的情况或质疑。但包括本项目在内的11个项目暂时不需要标注问题,只需填写“证券公司综合风险管理指标自我评估”表格。

历时16个月,落地在即@

2019年年中,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向证券公司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将各证券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纳入分类评估,最高扣3分或0.5分。

当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计划设立两个指标来评估证券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包括评估期内负面公众意见的处理,以及积极参与政策解读和公众意见引导,并量化了大量的奖惩指标。征求意见稿一出来,就引发了行业的大幅反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监督取向的不同理解。

随后,监管机构在小范围内进行了几轮行业内的意见和讨论。众所周知,今年6月的咨询稿要求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进行风险管理,并建立发言人制度。协会将通过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实施自律管理。

6月份的咨询稿从系统层面对要求进行了澄清和细化,但一些券商也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如首席风险官和发言人的职责划分不明确。

最近,在进一步修订法规后,监管机构再次大规模征求经纪人的意见。“反馈可以在9月10日之前完成,不应该再次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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